食用菌(2007)(山东省).pdf

返回 相似 举报
食用菌(2007)(山东省).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食用菌(2007)(山东省).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食用菌(2007)(山东省).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食用菌(2007)(山东省).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食用菌(2007)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豆食用菌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栽培和野生的食用菌鲜品和干品。 二、要求 (一)产地环境 应符合 农业行业391标准的规定。 (二)农药使用 应符合 农业行业393标准的规定。 (三)感官 1、形状。干食用菌菇形正常、规整;鲜食用菌菇形正常、规整、饱满。 2、破损菇占的比率。干食用菌破损菇占的比率小于或等于10,野生食用菌的破损菇比率小于或等于15;鲜食用菌破损菇占的比率小于或等于5,野生食用菌的破损菇比率小于或等于10。 3、松紧度。鲜的食用菌较实、有弹性。 4、颜色。干鲜食用菌都有正常食用菌固有的颜色。 5、大小。均匀一致。 6、气味。有正常食用菌特有的香味,无酸、臭、霉等异味。 7、虫蛀菇。干鲜食用菌均无虫蛀菇;野生食用菌虫蛀菇小于或等于1。 8、霉烂菇。干鲜食用菌均无霉烂菇。 9、一般杂质。干鲜食用菌均无杂质;野生食用菌的杂质小于或等于1。 10、有害杂质。干鲜食用菌均无有害杂质。 (四)理化及卫生指标 1、含水量。干食用菌小于或等于13;鲜食用菌小于或等于90。 2、每千克含砷(以As计)的量。干食用菌小于或等于0.5毫克;鲜食用菌小于或等于0.2毫克。 3、每千克含汞(以Hg计)的量。干食用菌小于或等于0.1毫克;鲜食用菌小于或等于0.03毫克。 4、每千克含铅(以Pb计)的量。干食用菌小于或等于1毫克;鲜食用菌小于或等于0.3毫克。 5、每千克含镉(以Cd计)的量。干食用菌小于或等于1毫克;鲜食用菌小于或等于0.2毫克。 6、每千克含亚硫酸盐(以SO2计)的量。干、鲜食用菌均小于或等于50毫克。 7、每千克含六六六(HCH,BHC)的量。干、鲜食用菌均小于或等于0.1毫克。 8、每千克含滴滴涕的量。干、鲜食用菌均小于或等于0.05毫克。 9、每千克含多菌灵的量。干、鲜食用菌均小于或等于1毫克。 10、每千克含敌敌畏的量。干、鲜食用菌均小于或等于0.1毫克。 11、每千克含氯氰菊酯的量。干、鲜食用菌均小于或等于0.05毫克。 12、每千克含溴氰菊酯的量。干、鲜食用菌均小于或等于0.01毫克。 13、每千克含百菌清的量。干、鲜食用菌均小于或等于1毫克。 三、检验规则 (一)检验分类 1、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1)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或进行绿色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2)出口食用菌,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3)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4)因为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2、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3、组批检验。同产地、同规格、同时采收的食用菌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批发市场同产地、同规格的食用菌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农贸市场和超市相同进货渠道的食用菌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二)抽样方法 1、按照 国家12530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实货相符,凡与实货单不符,品种、规格混淆不清,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三)判定规则 1、感官指标中气味、杂质、虫蛀菇、霉烂菇等4项中任何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一次,若以上4项感官指标中任何一项及以上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2、含水量及卫生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要求的,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3、该批次样本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 四、标志 1、包装上应明确标明绿色食品标志。 2、包装上标签应符合国家7718标准。 五、包装、运输和贮存 (一)包装 1、用于产品包装的容器如箱、筐等应按产品的大小规格设计,同一规格应大小一致,牢固、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塑料箱应符合农业行业658标准的要求。 2、按产品的品种、规格分别包装,同一件包装内的产品应摆放整齐紧密。 3、每批产品所用的包装、单位质量应一致,每件包装净含量不应超过10公斤。 4、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应不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 (二)运输 1、运输时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 2、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 3、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 4、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鲜活动物混装混运。 5、鲜食用菌应在410℃条件下运输(鲜草菇应在14 16℃ 条件下运输)。 (三)贮存 1、干食用菌在避光、阴凉、干燥、洁净处贮存,注意防霉、防虫。 2、鲜食用菌在1 10℃贮存1至数天(视食用菌品种和包装方式而定),鲜草菇在14 16℃ 条件下可作12天保存。 备注本产品标准摘编于NY/T7492003绿色食品 食用菌。
展开阅读全文

copyright@ 2018-2020 华科资源|Richland Sources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0905014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8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