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署令24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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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1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 9 月 10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20 号公 布 根 据 2018年 3月 6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96号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定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38 号 海关 总 署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正 根 据 2018 年 5月 29 日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40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定 第 三 次 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规 范 供 港 澳 蔬 菜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供港 澳 蔬 菜 的 质 量 安 全 和 稳 定 供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全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及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供 港 澳 新 鲜 和 保 鲜 蔬 菜 的 检 验 检 疫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2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第三条海 关 总 署 主 管 全 国 供 港 澳 蔬 菜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工 作 主 管 海 关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供 港 澳 蔬 菜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四条海 关 对 供 港 澳 蔬 菜 种 植 基 地 以 下 简 称 种 植 基 地 和 供 港 澳 蔬 菜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实 施 备 案管 理 种 植 基 地 和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向 海 关 备 案 第五条种 植 基 地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或 者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织 对 供 港 澳 蔬 菜 质 量 安 全 负 责 种 植 基 地 和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依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从 事 种 植 生 产 加 工 活动 建 立 健 全 从 种 植 加 工 到 出 境 的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体 系 和 质 量 追 溯 体 系 保 证 供 港 澳 蔬 菜 符 合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的 相 关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没 有 相 关 检 验 检疫 要 求 的 应 当 符 合 内 地 相 关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第六条海 关 对 供 港 澳 蔬 菜 种 植 生 产 加 工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对 供 港 澳 蔬 菜 进 行 抽 检 第七条海 关 对 供 港 澳 蔬 菜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与 快 速 反 应 制 度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八条主 管 海 关 对 种 植 基 地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非 备 案 基 地 的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3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蔬 菜 不 得 作 为 供 港 澳 蔬 菜 的 加 工 原 料 海 关 总 署 另 有 规 定 的 小 品种 蔬 菜 除 外 第九条种 植 基 地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或 者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织 以 下 简 称 种 植 基 地 备 案 主 体 应 当 向 种 植 基 地 所 在 地 海 关 申请 种 植 基 地 备 案 对 实 施 区 域 化 管 理 的 种 植 基 地 可 以 由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向海 关 推 荐 备 案 第十条申 请 备 案 的 种 植 基 地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 有 合 法 用 地 的 证 明 文 件 二 土 地 固 定 连 片 周 围 具 有 天 然 或 者 人 工 的 隔 离 带 网 符 合 各 地 海 关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的 土 地 面 积 要 求 三 土 壤 和 灌 溉 用 水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周 边 无 影响 蔬 菜 质 量 安 全 的 污 染 源 四 有 专 门 部 门 或 者 专 人 负 责 农 药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管 理 有 专 人 管 理 的 农 业 投 入 品 存 放 场 所 有 专 用 的 农 药 喷 洒 工 具 及 其他 农 用 器 具 五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农 业 投入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监 控 制 度 等 六 有 植 物 保 护 基 本 知 识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七 有 农 药 残 留 检 测 能 力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4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第十一条种 植 基 地 备 案 由 其 备 案 主 体 向 基 地 所 在 地 海 关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一 供 港 澳 蔬 菜 种 植 基 地 备 案 申 请 表 二 种 植 基 地 示 意 图 平 面 图 三 种 植 基 地 负 责 人 或 者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第十二条种 植 基 地 备 案 主 体 提 交 材 料 齐 全 的 海 关 应 当 受理 备 案 申 请 种 植 基 地 备 案 主 体 提 交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海 关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接 到 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种 植 基 地 备 案 主 体 补正 以 申 请 单 位 补 正 资 料 之 日 为 受 理 日 期 海 关 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和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工 作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符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备 案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划 代码 SC 五 位 数 字 的 规 则 进 行 备 案 编 号 发 放 备 案 证 书 不 符合 条 件 的 不 予 备 案 海 关 书 面 通 知 种 植 基 地 备 案 主 体 第十三条种 植 基 地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30日 内 向 种 植 基 地 所 在 地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种 植 基 地 备 案 变 更 手 续 第十四条种 植 基 地 备 案 主 体 应 当 建 立 供 港 澳 蔬 菜 生 产 记录 制 度 如 实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一 使 用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名 称 来 源 用 法 用 量 使 用 日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5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期 和 农 药 安 全 间 隔 期 二 植 物 病 虫 害 的 发 生 和 防 治 情 况 三 收 获 日 期 和 收 获 量 四 产 品 销 售 及 流 向 生 产 记 录 应 当 保 存 2 年 禁 止 伪 造 生 产 记 录 第十五条种 植 基 地 负 责 人 应 当 依 照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或 者 内 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农 药 肥 料 和 生 长 调 节 剂等 农 业 投 入 品 禁 止 采 购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或 者 内 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农 业 投 入 品 第十六条种 植 基 地 负 责 人 应 当 为 其 生 产 的 每 一 批 供 港 澳 蔬 菜 原 料 出 具 供 港 澳 蔬 菜 加 工 原 料 证 明 文 件 第三章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第十七条海 关 对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第十八条申 请 备 案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 企 业 周 围 无 影 响 蔬 菜 质 量 安 全 的 污 染 源 生 产 加 工 用水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二 厂 区 有 洗 手 消 毒 防 蝇 防 虫 防 鼠 设 施 生 产 加 工区 与 生 活 区 隔 离 生 产 加 工 车 间 面 积 与 生 产 加 工 能 力 相 适 应 车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6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间 布 局 合 理 排 水 畅 通 地 面 用 防 滑 坚 固 不 透 水 的 无 毒 材 料修 建 三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产 品 溯源 制 度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监 控 制 度 等 四 蔬 菜 生 产 加 工 人 员 符 合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要 求 五 有 农 药 残 留 检 测 能 力 第十九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向 其 所 在 地 海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交 以 下 材 料 一 供 港 澳 蔬 菜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备 案 申 请 表 二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厂 区 平 面 图 车 间 平 面 图 工 艺 流 程 图 关 键 工 序 及 主 要 加 工 设 备 照 片 三 生 产 加 工 用 水 的 水 质 检 测 报 告 第二十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提 交 材 料 齐 全 的 海 关 应 当 受 理 备案 申 请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提 交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海 关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接 到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补 正 以 生 产加 工 企 业 补 正 资 料 之 日 为 受 理 日 期 海 关 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和 第 十 九 条 的 规定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工 作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备 案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划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7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代 码 GC 五 位 数 字 的 规 则 进 行 备 案 编 号 发 放 备 案 证 书 不符 合 条 件 的 不 予 备 案 海 关 书 面 通 知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第二十一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厂 址 或 者 办 公 地 点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向 其 所 在 地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备 案 变 更 手 续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名 称 生 产 车 间 变 化 的 应当 重 新 申 请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的 备 案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备 案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4 年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在 备 案 资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所 在 地 海 关 提 出 备 案 延 续 申请 海 关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和 第 十 九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核 审 查合 格 的 予 以 延 续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延 续 第二十二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供 港 澳 蔬 菜 原 料 进 货查 验 记 录 制 度 核 查 进 厂 原 料 随 附 的 供 港 澳 蔬 菜 加 工 原 料 证 明 文件 属 于 另 有 规 定 的 小 品 种 蔬 菜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进 厂 原 料 的 名 称 数 量 供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进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进 货 查 验 记 录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二十三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依照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或 者 内 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对 其 产 品 进 行 检验 如 实 记 录 出 厂 产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日 期 生 产 批号 购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口 出 厂检 验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8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用 于 检 测 的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二十四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其 供 港 澳 蔬 菜 的 运 输 包装 和 销 售 包 装 的 标 识 上 注 明 以 下 内 容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备 案 号 产 品 名 称 生 产 日 期 和 批 次 号 等 第四章检验检疫第二十五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保 证 供 港 澳 蔬 菜 符 合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或 者 内 地 的 相 关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对 供 港 澳 蔬 菜 进行 检 测 检 测 合 格 后 报 检 人 向 所 在 地 海 关 报 检 报 检 时 应 当 提 交 供 港 澳 蔬 菜 加 工 原 料 证 明 文 件 出 货 清 单 以 及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第二十六条海 关 依 据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或 者 内 地 的 相关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对 供 港 澳 蔬 菜 进 行 抽 检 海 关 根 据 监 管 和 抽 检 结 果 签 发 出 境 货 物 换 证 凭 单 等 有关 检 验 检 疫 证 单 第二十七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向 海 关 申 领 铅 封 并 对 装 载供 港 澳 蔬 菜 的 运 输 工 具 加 施 铅 封 建 立 台 帐 实 行 核 销 管 理 海 关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派 员 或 者 通 过 视 频 等 手 段 对 供 港 澳 蔬 菜进 行 监 装 并 对 运 输 工 具 加 施 铅 封 海 关 将 封 识 号 和 铅 封 单 位 记 录 在 出 境 货 物 换 证 凭 单 或 者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9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其 他 单 证 上 供 港 澳 蔬 菜 需 经 深 圳 或 者 珠 海 转 载 到 粤 港 或 者 粤 澳 直 通 货车 的 应 当 在 口 岸 海 关 指 定 的 场 所 进 行 卸 装 并 重 新 加 施 铅 封 海 关 对 该 过 程 实 施 监 管 并 将 新 铅 封 号 记 录 在 原 单 证 上 第二十八条出 境 口 岸 海 关 对 供 港 澳 蔬 菜 实 施 分 类 查 验 制度 未 经 海 关 监 装 和 铅 封 的 除 核 查 铅 封 外 还 应 当 按 规 定 比 例核 查 货 证 必 要 时 可 以 进 行 开 箱 抽 查 检 验 经 海 关 实 施 监 装 和 铅封 的 在 出 境 口 岸 核 查 铅 封 后 放 行 供 港 澳 蔬 菜 经 出 境 口 岸 海 关 查 验 符 合 要 求 的 准 予 放 行 不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放 行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所 在 地 海 关 第二十九条供 港 澳 蔬 菜 出 货 清 单 或 者 出 境 货 物 换 证 凭单 实 行 一 车 柜 一 单 制 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供 港 澳 蔬 菜 应 当 来 自 备 案 的 种 植 基 地 和 生 产 加工 企 业 未 经 备 案 的 种 植 基 地 及 其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不 得 从 事 供 港 澳蔬 菜 的 生 产 加 工 和 出 口 第三十一条种 植 基 地 所 在 地 海 关 对 备 案 的 种 植 基 地 进 行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10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监 督 管 理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所 在 地 海 关 对 备 案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进 行监 督 管 理 海 关 应 当 建 立 备 案 的 种 植 基 地 和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监 督 管 理 档案 监 督 管 理 包 括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年 度 审 核 等 形 式 备 案 种 植 基 地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的 监 督 频 次 由 海 关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确 定 第三十二条海 关 对 备 案 的 种 植 基 地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主要 内 容 包 括 一 种 植 基 地 周 围 环 境 状 况 二 种 植 基 地 的 位 置 和 种 植 情 况 三 具 体 种 植 品 种 和 种 植 面 积 四 生 产 记 录 五 病 虫 害 防 治 情 况 六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检 测 记 录 七 加 工 原 料 证 明 文 件 出 具 情 况 以 及 产 量 核 销 情 况 根 据 需 要 海 关 可 以 对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抽 检 第三十三条海 关 对 备 案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检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一 生 产 区 域 环 境 状 况 二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和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11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三 加 工 原 料 证 明 文 件 查 验 情 况 四 标 识 和 封 识 加 施 情 况 五 质 量 安 全 自 检 自 控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六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监 控 记 录 根 据 需 要 海 关 可 以 对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抽 检 第三十四条种 植 基 地 备 案 主 体 和 备 案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当 于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分 别 向 其 所 在 地 海 关 提 出 年 度 审 核 申 请 海 关 次 年 1 月 底 前 对 其 所 辖 区 域 内 备 案 种 植 基 地 和 备 案 生产 加 工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审 核 第三十五条种 植 基 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海 关 应 当 责 令 整 改 以 符 合 要 求 一 周 围 环 境 有 污 染 源 的 二 发 现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的 三 存 放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或 者 内 地 禁 用 农 药 的 四 违 反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或 者 内 地 规 定 以 及 基 地 安全 用 药 制 度 违 规 使 用 农 药 的 五 蔬 菜 农 药 残 留 或 者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超 标 的 六 种 植 基 地 实 际 供 货 量 超 出 基 地 供 货 能 力 的 第三十六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海 关 应 当 责令 整 改 以 符 合 要 求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12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一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不 良 的 二 设 施 设 备 与 生 产 能 力 不 能 适 应 的 三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和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不 全 的 四 违 反 规 定 收 购 非 备 案 基 地 蔬 菜 作 为 供 港 澳 蔬 菜 加 工 原料 的 五 标 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六 产 品 被 检 出 含 有 禁 用 农 药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超 标 或 者 携带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的 七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办 公 地 点 发 生 变 化 后 30 天 内 未 申 请 变更 的 八 被 港 澳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不 合 格 的 第三十七条种 植 基 地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海 关 取 消 备 案 一 隐 瞒 或 者 谎 报 重 大 疫 情 的 二 拒 绝 接 受 海 关 监 督 管 理 的 三 使 用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或 者 内 地 禁 用 农 药 的 四 蔬 菜 农 药 残 留 或 者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超 标 1 年 内 达 到 3 次的 五 蔬 菜 农 药 残 留 与 申 报 或 者 农 药 施 用 记 录 不 符 的 六 种 植 基 地 备 案 主 体 更 名 种 植 基 地 位 置 或 者 面 积 发 生变 化 周 边 环 境 有 较 大 改 变 可 能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影 响 基 地 种 植 产 品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13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质 量 安 全 的 以 及 有 其 他 较 大 变 更 情 况 的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进 行 变 更或 者 重 新 申 请 备 案 的 七 1 年 内 未 种 植 供 港 澳 蔬 菜 原 料 的 八 种 植 基 地 实 际 供 货 量 超 出 基 地 供 货 能 力 1 年 内 达 到 3次 的 九 逾 期 未 申 请 年 审 或 者 备 案 资 格 延 续 的 十 年 度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的 第三十八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海 关 取 消 备案 一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二 隐 瞒 或 者 谎 报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的 三 被 港 澳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质 量 安 全 不 合 格 1 年 内 达 到 3 次的 四 违 反 规 定 收 购 非 备 案 基 地 蔬 菜 作 为 供 港 澳 蔬 菜 加 工 原料 1 年 内 达 到 3 次 的 五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企 业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生 产 车 间 地 址变 化 或 者 有 其 他 较 大 变 更 情 况 的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进 行 变 更 的 六 1 年 内 未 向 香 港 澳 门 出 口 蔬 菜 的 七 逾 期 未 申 请 年 审 或 者 备 案 资 格 延 续 的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14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第三十九条备 案 种 植 基 地 所 在 地 海 关 和 备 案 生 产 加 工 企业 所 在 地 海 关 应 当 加 强 协 作 备 案 种 植 基 地 所 在 地 海 关 应 当 将 种植 基 地 监 管 情 况 定 期 通 报 备 案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所 在 地 海 关 备 案 生产 加 工 企 业 所 在 地 海 关 应 当 将 备 案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对 原 料 证 明 文件 核 查 情 况 原 料 和 成 品 质 量 安 全 情 况 等 定 期 通 报 备 案 种 植 基 地所 在 地 海 关 海 关 总 署 应 当 对 主 管 海 关 的 配 合 协 作 情 况 进 行 督 察 第四十条备 案 种 植 基 地 所 在 地 海 关 根 据 海 关 总 署 疫 病 疫情 监 测 计 划 和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监 控 计 划 对 备 案 种 植 基 地 实 施 病 虫害 疫 情 监 测 和 农 药 重 金 属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监 控 第四十一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所 在 地 海 关 可 以 向 生 产 加 工 企业 派 驻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人 员 对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的 进 厂 原 料 生 产 加工 装 运 出 口 等 实 施 监 督 第四十二条海 关 应 当 建 立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制度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情 况 予 以 记 录 对 于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并 受 到 行 政处 罚 的 海 关 可 以 将 其 列 入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并 对 外 公 布 第四十三条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发 现 其 不 合 格 产 品 需 要 召 回 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主 动 召 回 第六章法律责任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15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第四十四条供 港 澳 蔬 菜 运 输 包 装 或 者 销 售 包 装 上 加 贴 加施 的 标 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由 海 关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1000 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四十五条对 供 港 澳 蔬 菜 在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发 生 质量 安 全 事 件 隐 瞒 不 报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没 有 违 法所 得 的 由 海 关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由 海 关 处以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四十六条有 其 他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海 关 依 照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种 植 基 地 是 指 供 港 澳 蔬 菜 的 种植 场 所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是 指 供 港 澳 新 鲜 和 保 鲜 蔬 菜 的收 购 初 级 加 工 的 生 产 企 业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小 品 种 蔬 菜 是 指 日 供 港 澳 蔬 菜 量 小 不 具 备种 植 基 地 备 案 条 件 的 蔬 菜 第四十八条本 办 法 由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解 释 海 关 总 署 规 章 X 16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第四十九条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质 检总 局 2002 年 4 月 19 日 发 布 的 供 港 澳 蔬 菜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21 号 令 同 时 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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