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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80.20 B 00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26212016 出口水培鲜菜检疫规程 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Fresh Soiless Cultivated Vegetables for Export 2016 04 27发布 2016 - 06 - 27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6212016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广民、曲辉、付海滨、王建坤、赵林丽、唐嘉成。 DB21/T 26212016 1 出口水培鲜菜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水培鲜菜的检疫依据、检疫准备、现场检疫、抽查与取样、实验室检疫、结果评定与处置、样品及有害生物的保存。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水培鲜菜的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104 进出境新鲜蔬菜检疫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培鲜菜 Hydroponic vegetables 是指大部分根系生长在营养液液层中,只通过营养液为其提供水分、养分、氧气的有别于传统土壤栽培形式下进行栽培的蔬菜。 3.2 虫害蔬菜 insect pest vegetables 由昆虫、线虫或蛛形纲动物侵染并引起损害的蔬菜 3.3 病害蔬菜 disease pest vegetables 受植物病原物侵害的蔬菜。 3.4 有害生物 harmful organisms 任何有害植物、动物或病原物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3.5 检疫性有害生物 quarantine harmful organisms 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控的有害生物。 4 仪器和用具 4.1 仪器 温度计、显微镜、体视显微镜、线虫分离器、螨类分离器。 4.2 用具 DB21/T 26212016 2 剪刀、镊子、放大镜、指形管、不锈钢刀、不锈钢尺、台秤、塑料袋、白磁盘、表面皿、毛笔、手套、样品封识标签、取样凭证。 5 检疫依据 5.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5.2 政府间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 5.3 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5.4 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文本中的植物检疫要求。 6 种植基地、包装厂注册登记及有害生物监测 6.1 水培鲜菜种植基场备案 出口水培鲜菜种植场应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取得备案资格。 6.2 包装厂注册登记 出口水培鲜菜包装厂应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6.3 有害生物监测 6.3.1 备案出口水培鲜菜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指导水培鲜菜在生长季节,对进口国家或地区关注的和当地蔬菜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进行监测。 6.3.2 注册登记水培鲜菜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了解水培鲜菜产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指导包装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并检查包装厂防疫措施落实情况。 7 检疫准备 7.1审核报检所附单证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7.2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了解输入国检疫要求,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 7.3了解水培鲜菜产地和包装厂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7.4了解检疫场地是否符合检疫操作的要求。 7.5准备检疫工具:放大镜、镊子、解剖刀、指形管、白瓷盘、毛笔、样品袋、抽/采样凭证、检疫记录单、照相机等。 8现场检疫 8.1核查货证 现场核对货物有关单证,核查货物品名、数量、重量、件数、生产批号、唛头标记、包装厂、供货DB21/T 26212016 3 证明信息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是否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检疫要求。 8.2存放场所检查 货物存放场所应干净卫生,适合水培鲜菜贮存,仔细检查存放场所四周、墙角、地面,以及覆盖货物的篷布、铺垫材料等,是否有被害虫感染的痕迹或有害虫发生。 8.3包装物检疫 抽样前检查整批包装是否为首次使用,有无霉变、破损等情况,检查内外包装有无虫体、霉菌、杂草、土壤、枝叶及其他污染物。 8.4运输工具检疫 对装载出口水培鲜菜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重点查看箱体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铺垫物等地方有无有害生物、杂草(籽)、土壤或其他污染物。 8.5抽查与取样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法规或政府间双边议定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取样。进口国家或地区没有要求的,按照随机和代表性原则,以批为单位进行多点抽查,并针对性地抽取可疑带病、虫的水培鲜菜。抽查比例和取样量按表 1执行。发现有害生物或其他可疑情况,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取样量。 表 1 出境水培鲜菜抽查比例和取样量 批量/件 抽查/% 样品数量/份 取样重量/kg 100 以下 10 1 101300 105 12 301500 54 23 5011000 43 34 10012000 32 45 20015000 21 56 5000 以上 10.2 7 每份代表样品的重量不少于 2kg,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5kg。发现有害生物或其他可疑情况,可适当增加取样数量。 8.6货物检疫 对抽查到的货物开箱检查,注意检查包装箱的底部、内包装有无害虫活动,检查货物是否带有虫体、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 8.6.1病虫害检疫 DB21/T 26212016 4 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逐个观察水培鲜菜的表面,有无害虫、虫蛀孔、排泄物或产卵孔等为害状。如发现有可疑症状的,适当增加检查数量。 8.6.2样品送检 收集现场检疫发现的虫体、病叶、杂草(籽)及有可疑症状的样品,放入样品袋或指形管,注明报检单号、品名、产地、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疫鉴定。 9 实验室检疫 9.1病害检疫鉴定 对发现有可疑症状的样品进行详细的症状检查,检查有无发霉、腐烂等典型病害症状,然后再进行病菌组织切片检验,尚不能确定的可进行组织分离培养鉴定。 9.2有害昆虫、螨类检疫鉴定 将现场检疫发现的有害昆虫、螨类样本和可疑病虫害蔬菜放入白瓷盘,在光线充足条件下逐袋逐个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蛆状或其他害虫,将截获的有害昆虫、螨类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检疫鉴定。对难以直接鉴定的幼虫、虫卵、蛹,应进行饲养,需要时连同样品一并置于害虫饲养箱中进行饲养,羽化成虫后进行检疫鉴定。 9.3杂草检疫鉴定 将截获的杂草籽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或用其他方法进行检疫鉴定。 10 结果评定与处置 10.1结果评定 10.1.1检疫合格评定 检疫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10.1.2检疫不合格评定 检疫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 10.2检疫合格、不合格处置 10.2.1检疫合格处置 对检疫合格的货物,出具相应的单证放行。 10.2.2检疫不合格处置 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相应单证放行。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DB21/T 26212016 5 11样品及有害生物保存 11.1样品保存 样品加贴报检号、品名、数重量、产地、取样地点、取样人和取样时间等内容的标签,冷藏保存在清洁密封容器内。合同规定索赔期限的,样品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的,原则上样品保存至国外通关为止。 11.2有害生物保存 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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