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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06-29|发布部门:数据中心|来源:厅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近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黑自然资规20201号),旨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有效堵住以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之实的“后门”,开好设施农业的“正门”,助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主要内容:文件分为(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四个部分。在原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规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使用程序及备案层级上有所突破。问题一:设施农业用地新政策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是基于哪些考虑?我省是全国耕地第一大省、农业大省、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任务。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新政策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国家有要求。2019年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直辖市依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现实有需要。近年来,随着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三是政策需完善。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督管理不严格,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其目的就是促进设施农业用地发展,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大局。问题二:设施农业新政策与过去政策相比有哪些突破和改进?归纳起来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改进和突破:一是用地范围有了拓展。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同时明确,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但必须补划。原有的设施农业用地是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这是新政策一个较大的突破。二是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在前期调研论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考虑到我省大农业的特点,新政策适度提高了用地规模。比如,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由过去最多10亩提高到最多30亩;规模化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线;看护房由过去的15平方米提高到40平方米。三是最大限度地简化用地取得方式。不再要求报市县自然资源、农业部门备案等,简化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进一步提升用地取得效率。当然,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问题三:各地在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执行中应注意把握哪些问题?通知下发后,政策落实是关键。一是准确理解和把握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界限。新政策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生产设施用地。主要是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等,畜禽养殖圈舍、水产养殖池等设施。第二类是辅助设施用地,主要是与作物种植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栋包装、农资存放等;畜禽水产养殖相关的检验检疫、粪污处理等设施用地。是否属于辅助设施最重要的是把握一标准:是否与农业生产项目直接关联。为了防止打政策擦边球,新政策还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5个方面负面清单:一是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二是农资和农机企业的农资和农机存放、维修场所;三是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桔秆综合化再利用场所;四是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度假场所;五是各类农业园区设施对外经营的餐饮、食宿、会议、物流、展销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场所。以上五种类型,都需要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审批。二是强化层级监管。新政策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建设、使用及恢复进行全程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省、市两级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统一的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通过“国土云”、卫片执法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管控,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来源:http:/www.hljlr.gov.cn/zwgk/zcfg/zcjd/202006/t20200629_278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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