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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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解读来 源 河 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时 间 2020 05 21 11 19随 着 农 业 现 代 化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设 施 农 业 生 产 日 益 增 多 用 地 面 临 新 的 情 况 和 需 求 为适 应 农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趋 势 建 立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促 进 现 代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自 然 资 源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关 于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精 神 全 面 改 进 和 完 善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4 月 14 日 河 北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河 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联合 下 发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完 善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这 份 实 施 意 见 从 严 格 界定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范 围 合 理 确 定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规 模 严 格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要 求 规 范 设 施农 业 用 地 管 理 程 序 和 加 强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服 务 与 监 管 五 部 分 明 确 了 我 省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完 善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措 施 严 格 界 定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范 围实 施 意 见 规 定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包 括 农 业 生 产 中 直 接 用 于 作 物 种 植 和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的 设 施用 地 两 种 情 况 设 施 农 业 属 于 农 业 内 部 结 构 调 整 可 以 使 用 一 般 耕 地 不 需 要 落 实 耕 地 占 补平 衡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不 再 使 用 的 必 须 恢 复 原 用 途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被 非 农 建 设 占 用 的 应 依法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原 地 类 为 耕 地 的 应 落 实 占 补 平 衡 合 理 确 定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规 模 实 施 意 见 提 出 作 物 种 植 含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和 食 用 菌 生 产 辅 助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10 以 内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15 亩 为 生 产 服 务 配 建 的 看 护 房 控 制 在 单层 22 5 平 方 米 以 内 大 棚 房 清 理 整 治 中 允 许 保 留 的 看 护 房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但 翻 建 改建 须 按 此 标 准 执 行 畜 禽 养 殖 辅 助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的 10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5 亩 为支 持 生 猪 生 产 和 奶 业 振 兴 生 猪 和 奶 牛 养 殖 不 受 15 亩 上 限 规 定 水 产 养 殖 辅 助 设 施 用 地 规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的 7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亩 养 殖 设 施 允 许 建 设 多 层 建 筑 但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划 建 设 安 全 和 生 物 防 疫 等 方 面 要 求 严 格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对 于 作 物 种 植 中 一 些 设 施 建 设 破 坏 耕 地 耕 作 层 又 难 以 避 让 永 久 基 本 农田 的 养 殖 设 施 中 涉 及 少 量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确 实 难 以 避 让 的 在 补 划 同 等 数 量 质 量 永 久 基 本农 田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同 时 也 确 保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不 减 少 畜 禽 养 殖 设 施 原 则 上 不 得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涉 及 少 量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确 实 难 以 避 让 的 允 许 使 用 但 必 须 补 划 其 中 经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认 定 的 规 模 化 生 猪 和 奶 牛 养 殖 允 许 使 用 面 积 不 得超 过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的 15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30 亩 其 他 畜 禽 养 殖 允 许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用地 规 模 的 10 最 多 不 超 过 20 亩 对 于 水 产 养 殖 设 施 坚 决 禁 止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规 范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程 序实 施 意 见 规 定 在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上 进 一 步 简 化 了 用 地 取 得 方 式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不 需 要 审批 用 地 协 议 签 订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经 营 者 将 用 地 协 议 设 施 农 业 建 设 方 案 及 项 目 用 地 边界 辅 助 设 施 破 坏 耕 作 层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等 地 块 拐 点 电 子 坐 标 向 乡 镇 政 府 备 案 当 然 涉 及 使 用 并 补 划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须 事 先 经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动 工 建 设 始 终 坚 持 严 格 的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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