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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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文件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苏 自 然 资 规 发 2020 3 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 设 区 市 县 市 区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门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促 进 现 代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助 推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实 施 根 据 自 然 资 源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关 于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自 然 资 规 2019 4 号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现 将 加 强 我 省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如 下 一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范 围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包 括 农 业 生 产 中 直 接 用 于 作 物 种 植 和 畜 禽 2 水 产 养 殖 的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以 及 与 农 业 生 产 直 接 关 联 的 附 属 或配 套 设 施 用 地 一 生产设施用地1 作 物 种 植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中 有 钢 架结 构 的 连 栋 温 室 食 用 菌 生 产 育 种 育 秧 苗 用 地 等 以 及为 生 产 服 务 的 看 护 房 用 地 等 农 业 生 产 简 易 大 棚 棚 架 温 室 不 纳 入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范 围 按 原 地 类 管 理 畜 禽 养 殖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养 殖 畜 禽 舍 含 引 种 隔离 舍 孵 化 厅 运 动 场 挤 奶 厅 等 绿 化 隔 离 带 进 排 水 渠道 以 及 为 生 产 服 务 的 看 护 房 用 地 等 水 产 养 殖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水 产 养 殖 中 池 塘 工 厂化 养 殖 池 工 业 化 水 槽 水 产 养 殖 尾 水 生 态 处 理 池 进 排 水 渠道 设 施 养 殖 加 温 调 温 设 备 用 地 和 为 生 产 服 务 的 看 护 房 用 地 等 二 直接关联的附属 配套 设施用地1 与 作 物 种 植 类 直 接 关 联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作物 种 植 生 产 所 需 要 的 农 机 具 装 备 及 设 备 农 资 原 料 临 时 存 储用 地 废 弃 物 收 集 存 储 处 理 等 环 保 设 施 用 地 产 品 检 验 检疫 监 测 用 地 以 及 与 作 物 种 植 生 产 直 接 关 联 的 烘 干 晾 晒 分 拣包 装 保 鲜 存 储 等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设 施 用 地 2 与 畜 禽 养 殖 类 直 接 关 联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畜 禽 养 殖 粪 污 垫 料 病 死 畜 禽 等 养 殖 废 弃 物 收 集 存 储 处 理和 利 用 检 验 检 疫 监 测 洗 消 转 运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等 设 施 用 3 地 养 殖 场 自 用 饲 草 饲 料 生 产 及 饲 料 输 送 设 施 用 地 3 与 水 产 养 殖 类 直 接 关 联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水质 检 测 监 测 病 害 防 治 设 施 用 地 渔 业 机 械 捕 捞 工 具 渔 用饲 料 和 渔 药 等 渔 需 物 资 临 时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水 产 养 殖 进 出 水 处理 设 施 用 地 水 产 品 上 市 前 暂 养 临 时 保 鲜 设 施 用 地 三 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类型屠 宰 和 肉 类 加 工 场 所 经 营 性 的 粮 食 存 储 农 资 存 放 和 农机 经 销 维 修 场 所 以 农 业 为 依 托 的 休 闲 度 假 场 所 各 类 庄 园 酒 庄 农 家 乐 各 类 农 业 园 区 和 农 业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涉 及 建 设 永久 性 餐 饮 住 宿 娱 乐 康 养 会 议 大 型 停 车 场 工 厂 化 农 产 品 加 工 科 研 展 销 等 用 地 病 死 动 物 专 业 集 中 无 害 化 处 理厂 中 心 等 用 地 依 法 依 规 按 建 设 用 地 进 行 管 理 四 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对 于 上 述 一 二 规 定 之 外 的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类 型 需由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当 地 农 业 农 村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严 格 保 护 耕 地 和 农 地 农 用 的 原 则 进 行 论 证 认 定 报 市 级 自 然 资源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备 案 二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规 模 一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按 照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和 集 中 兴 建 的 原 则 各 类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根 据 生 产 规 模 合 理 确 定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具 体 用 地 标 准 由省 农 业 农 村 厅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适 时 制 定 发 布 养 殖 设 施 允 许 建 4 设 多 层 建 筑 但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划 建 设 安 全 和 生 物 防 疫 等 方面 要 求 看 护 房 执 行 大 棚 房 问 题 专 项 清 理 整 治 整 改 标 准 控 制 在 单 层 15 平 方 米 以 内 二 附属 配套 设施用地规模 1 作 物 种 植 类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原 则 上 控 制 在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总 规 模 的 5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亩 规 模 化种 植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种 植 面 积 的 1 5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5 亩 为 农 业 生 产 提 供 农 机 作 业 服 务 含 烘 干 保 鲜 等 的 农 机 专 业 合 作 社 等 非 经 营 性 服 务 类 组 织 农 机 场 库 棚 设 施 非 永 久建 筑 用 地 规 模 可 按 照 实 际 拥 有 农 机 具 数 量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2 畜 禽 养 殖 类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类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原 则 上 控制 在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总 规 模 10 以 内 其 中 规 模 化 养 牛 养 羊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最 多 不 超 过 15 亩 生 猪 养殖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除 外 3 水 产 养 殖 类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规 模 化 水 产 养 殖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养 殖 生 产 用 地 面 积 10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5 亩 三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使 用 和 管 理 一 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 5 设 施 农 业 属 于 农 业 内 部 结 构 调 整 不 需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审批 手 续 可 以 使 用 一 般 耕 地 不 需 落 实 占 补 平 衡 设 施 农 业 用地 被 非 农 建 设 占 用 的 应 依 法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原 地 类为 耕 地 的 应 落 实 占 补 平 衡 要 严 格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用 途 管 制 不 得 改 变 其 农 业 用 途 禁 止 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用 于 其 他 非 农 建 设或 非 农 经 营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范 围 二 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和程序 种 植 设 施 不 破 坏 耕 地 耕 作 层 的 可 以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不 需 补 划 破 坏 耕 地 耕 作 层 的 选 址 确 实 无 法 避 让 永 久 基 本 农田 的 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储 备 区 内 补 划 数 量 相 等 质 量 相 当 的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前 提 下 可 以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禁 止 占 用 永 久 基本 农 田 挖 塘 养 鱼 养 殖 设 施 原 则 上 不 得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选址 确 实 无 法 避 让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允 许 使 用 少 量 零 星 永 久 基本 农 田 但 应 对 耕 作 层 土 壤 进 行 剥 离 利 用 养 殖 设 施 占 用 永 久基 本 农 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总 规 模 的 10 原则 上 不 超 过 10 亩 经 设 区 市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存 栏 5000头 以 上 年 出 栏 10000 头 以 上 的 生 猪 养 殖 稳 产 保 供 项 目 占 用 永久 基 本 农 田 不 得 超 过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总 规 模 的 20 原 则上 不 超 过 50 亩 并 同 步 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储 备 区 内 补 划 数 量 和质 量 相 当 的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对 于 选 址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养 殖 设 施 和 破 坏 耕 地 耕 作层 的 种 植 类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在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前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6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县 级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须 就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的 不 可 避 让 性 占 用 及 补 划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数 量 质 量 等 进 行现 场 踏 勘 论 证 并 出 具 是 否 同 意 占 用 和 补 划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意见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占 用 补 划 情 况 与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信 息 一 并纳 入 全 省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信 息 备 案 系 统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更 新 国 土空 间 规 划 数 据 库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数 据 库 涉 及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须 在 取 得 永 久 基本 农 田 占 用 补 划 方 案 审 查 论 证 意 见 后 再 办 理 设 施 农 用 地 备 案手 续 三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和使用 1 签 订 协 议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应 按 规 定 拟 订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涉 及 破 坏 耕 地 耕 作 层 的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在 办 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申 请 手 续 前 应 编 制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明 确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报 所在 地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应 与 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协 商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乡 镇 政 府 街 道办 事 处 审 核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织 村 组 代 表 设 施农 业 经 营 者 对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论 证 依 据 国 土 空 间 规划 村 庄 规 划 农 业 发 展 规 划 农 业 生 产 计 划 等 核 实 规 划 用途 及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等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位 置 及 范 围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对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和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在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所 在 地 村 组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日 公 告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和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7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签 订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协 议 协 议 使 用 期 限 不 得超 过 土 地 承 包 期 限 期 满 后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重 新 签 订 用 地 协 议 2 用 地 备 案 用 地 协 议 签 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设 施 农 业经 营 者 或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要 及 时 将 用 地 协 议 与 设 施 农 业 建设 方 案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一 并 报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备 案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要 对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主 体 提 交 的 设 施 农业 建 设 方 案 用 地 协 议 等 进 行 审 查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核 实 对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办 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手 续 不 符 合 设 施 农业 用 地 有 关 规 定 的 用 地 备 案 信 息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备案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完 成 用 地 备 案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材 料 汇 交 至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备 案 信 息 录 入全 省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信 息 备 案 系 统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协 议 期 满 需 要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办 理 续 期 手 续 变 更 备 案 信 息 设 施 农 业 经 营者 变 更 设 施 农 业 建 设 方 案 内 容 调 整 的 应 按 要 求 重 新 签 订 用地 协 议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及 时 变 更 备 案 信 息 3 土 地 复 垦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不 再 使 用 的 必 须 恢 复 原 用 途 依 据 审 查 通 过 的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应 当 与 县 级 自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在 约 定 的 银 行 建 立 土 地 复 垦 专 用 账 户 按 照 土地 复 垦 方 案 确 定 的 资 金 数 额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项 目 动 工 前 一 个 月 内 预 存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应 当 与 银 行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签 订 土 8 地 复 垦 费 用 使 用 监 管 协 议 专 项 用 于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复 垦 签 订3 年 以 上 用 地 协 议 的 项 目 可 实 施 分 期 预 存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在协 议 签 订 时 预 存 不 少 于 20 的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余 下 部 分 按 照 土地 复 垦 方 案 确 定 的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预 存 计 划 进 行 预 存 在 生 产 建设 活 动 结 束 前 一 年 预 存 完 毕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不 再 使 用 的 设 施农 业 经 营 者 按 使 用 前 土 地 用 途 完 成 土 地 复 垦 任 务 后 向 县 级 自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验 收 通 过 后 按 监 管 协 议 退 还预 存 的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拒 绝 复 垦 或 复 垦 经 整 改仍 不 合 格 的 由 所 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代 为 复 垦 所 需 费 用 从预 存 的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中 列 支 为 支 持 生 猪 稳 产 保 供 项 目 生 猪 养 殖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在 备 案时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与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签 订 土 地 复 垦协 议 明 确 土 地 复 垦 责 任 不 再 收 取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四 加 强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服 务 与 监 管 一 主动做好政策宣传与用地服务 各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要 通 过 政 府 和部 门 网 站 或 其 他 形 式 主 动 公 开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以 便 公 众 了 解 和 查 询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要 公 开 与 设 施 农 业 用地 相 关 的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和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用 地 标 准 土 地 复 垦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要 公 开 与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有关 的 行 业 发 展 政 策 与 规 划 设 施 类 型 和 建 设 标 准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疫 病 防 控 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在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选 址 和 使 用 过程 中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应 主 动 靠 前 服 务 9 加 强 政 策 指 导 及 时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促 进 设 施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二 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 各 地 要 遵 循 严 格 保 护 耕 地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原 则 根 据 当地 农 业 发 展 规 划 农 业 产 业 布 局 农 业 生 产 计 划 和 国 土 空 间 规划 合 理 布 局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积 极 引 导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合 理 选 址 尽 量 利 用 荒 山 荒 坡 滩 涂 坑 塘 水 面 农 村 闲 置 设 施 农 用 地 或质 量 较 差 的 耕 地 发 展 设 施 农 业 纳 入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管 理 尽 量 不 占 或 少 占 优 质 耕 地 特 别 是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鼓 励 利 用 存 量低 效 建 设 用 地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确 需 占 用 耕 地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且影 响 耕 作 层 的 要 采 取 耕 作 层 土 壤 剥 离 架 空 隔 离 布 或 预 制板 铺 面 隔 离 等 保 护 土 壤 耕 作 层 的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减 少 对 耕 作 层 的 破 坏 鼓 励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在 设 施 农 业 和 规 模 化 生 产 中 互 相联 合 或 者 与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共 同 兴 建 农 产 品 仓 储 烘 干 晾 晒场 农 机 库 棚 等 设 施 各 地 要 探 索 多 种 用 地 方 式 有 效 满 足 设施 农 业 经 营 者 合 理 用 地 需 求 三 强化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 完 善 全 省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信 息 备 案 监 管 系 统 对 设 施 农 业 用地 信 息 统 一 上 图 入 库 对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变 更 等 情 况 进 行网 上 动 态 监 管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在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显要 处 设 立 标 识 牌 标 明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信 息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四 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要 加 强 对 设 施 农 业 发 展 的 引 导 和支 持 及 时 做 好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的 备 案 对 擅 自 改 变 设 施 农 业 用 10 地 用 途 擅 自 扩 大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规 模 以 及 违 法 违 规 搞 非 农 建设 和 其 他 非 农 经 营 的 要 及 时 制 止 责 令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限 期纠 正 并 及 时 上 报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的 监 管 做 好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信 息 备 案 使 用 土 地 复 垦 监 督 和 土 地 利 用 年 度变 更 工 作 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纳 入 土 地 执 法 动 态 巡 查 和 实 时 监 管范 围 对 擅 自 或 变 相 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用 于 非 农 建 设 的 违 规 占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按 违 法 用 地 进 行 查 处 对 擅 自 扩 大 设 施 农业 用 地 规 模 的 由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责 成 设 施 农 业 经 营者 予 以 纠 正 整 改 县 级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设 施 农 业 建 设 和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监 管 并 协 同 财 政 部 门 对 涉 及 农 业 补 助 资金 进 行 调 查 和 依 法 追 回 市 级 自 然 资 源 和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纳入 日 常 管 理 定 期 对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进 行 检 查 巡 查 全 面 掌 握本 区 域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情 况 将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报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上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和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要 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加强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监 管 在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目 标 考 核 土 地 卫 片 执法 违 法 用 地 实 时 监 管 等 工 作 中 对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开 展 监 督 检查 国 有 农 场 的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由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有 农 场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通 知 规 定 制 11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执 行 过 程 中 若 因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江 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江 苏省 农 业 委 员 会 转 发 国 土 资 源 部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设 施 农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苏 国 土 资 发 2014 445 号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江 苏 省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材 料 清 单2 江 苏 省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申 报 表 3 江 苏 省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使 用 协 议 样 式 4 江 苏 省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5 江 苏 省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涉 及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补划 方 案 编 制 要 点江 苏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江 苏 省 农 业 农 村 厅2020 年 9 月 3 日 12 附 件 1江苏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1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申 报 表 参 考 格 式 附 后 2 设 施 农 业 建 设 方 案 附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局 部 图 国 土 空间 规 划 局 部 图 总 平 面 图 等 及 公 告 公 告 起 止 时 间 公 告 结束 时 间 公 告 方 式 公 告 期 间 意 见 等 3 设 施 农 业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明4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使 用 协 议 参 考 格 式 附 后 5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勘 测 定 界 报 告 6 涉 及 土 地 流 转 的 需 提 供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四 至 范 围 图和 说 明7 需 补 划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县 级 自 然 资 源主 管 部 门 出 具 与 县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联 合 论 证 意 见 永 久 基 本 农田 占 用 与 补 划 方 案8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参 考 格 式 附 后 设 施 农 业用 地 复 垦 方 案 及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预 存 凭 证 生 猪 养 殖 设 施 农 业 经营 者 与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签 订 土 地 复 垦 协 议 不 再 提 供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复 垦 方 案 及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预 存 凭 证 需 提 供 设 施农 业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和 土 地 复 垦 协 议 13 附 件 2江苏省县 市 区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备 案 时 间 年 月 日备 案 编 号 申 请 单 位 设 施 农 业经 营 者设 施 农 业 生 产项 目 名 称 农 业 类 型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土 地 所 有 权单 位 占 用 土 地 面 积 亩 小 计 农 村 建设 用 地 农 用 地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位 置 明 确 到 村 小 组 设 施 农 业 项 目用 地 总 规 模 亩 其 中 耕 地用 地 截 止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是 否 涉 及 破 坏 耕 地耕 作 层 是 已 编 制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并 预 存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否是 否 涉 及 土 地 承 包 流 转 是 已 签 订 土 地 承 包 流 转 合 同 涉 及 亩 否生 产 设 施用 地 规 模 亩 其 中 农 村 建设 用 地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其 他 农用 地 未 利 用 地 其 其其 他 地 类永 久 基 本农 田附 属 配套 设 施用 地 农 业 设 施 建筑 结 构和 层 数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占 用 土 地 面 积 亩 永 久 基 本 农 田占 用 补 划 情 况 亩 小 计 农 村 建设 用 地 农 用 地 未 利用 地 占 用 永 久 基本 农 田 面 积 补 划 永 久基 本 农 田面 积耕 地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所在 村 集 体 经 济 组织 意 见 负 责 人 年 月 日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备 案 意 见 负 责 人 年 月 日注 表 格 中 的 土 地 分 类 以 国 土 三 调 分 类 为 准 14 附 件 3江苏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 样式 甲 方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园 区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乙 方 设 施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者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村 土 地 承 包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自 然 资 源 部 农业 农 村 部 关 于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自 然 资 规 2019 4 号 江 苏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江 苏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关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的 通 知 要 求 及 省 市 关 于 设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甲 乙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协 议 一 使 用 范 围甲 方 将 位 于 村 组 园 区 所 属 土 地 亩 提 供 给 乙 方使 用 其 中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亩 占 用 耕 地 亩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亩 占 用 耕 地 亩 具 体 位 置 面 积 以 有 资 质 的勘 测 定 界 单 位 出 具 的 勘 界 报 告 红 线 图 为 准 二 使 用 期 限该 宗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使 用 期 限 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其 中 承 包 地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期或 土 地 经 营 权 流 转 合 同 确 定 的 期 限 三 土 地 用 途根 据 乙 方 提 供 的 设 施 农 业 建 设 方 案 该 宗 土 地 主 要 用 于 按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逐 项 进 行 填写 15 四 土 地 复 垦涉 及 破 坏 耕 地 耕 作 层 的 乙 方 要 根 据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复 垦 要求 编 制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并 在 银 行 按 规 定 预 存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接 受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银 行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的 共 同 监 管 该 宗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不 再 使 用 的 乙 方 必 须 在 设 施农 业 用 地 使 用 结 束 后 一 年 内 恢 复 土 地 原 用 途 并 交 还 甲 方 生 产建 设 破 坏 耕 作 层 的 占 用 耕 地 应 复 垦 为 耕 地 复 垦 完 成 后 由 县级 自 然 资 源 部 门 根 据 复 垦 复 耕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乙 方 不 复 垦 复 耕 验 收 中 经 整 改 仍 不 合 格 的 由 甲 方 代 为 组 织 复 垦 所 需 资金 用 乙 方 预 存 的 土 地 复 垦 费 用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追索 五 土 地 交 还 协 议 约 定 使 用 期 限 届 满 后 乙 方 应 及 时 将 土 地 交 还 甲 方 协 议 约 定 使 用 期 限 届 满 后 甲 方 有 意 愿 继 续 出 租 该 宗 土 地 用 于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的 乙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承 租 权 乙 方 因 经营 不 善 未 能 按 期 支 付 约 定 的 土 地 使 用 相 关 费 用 或 未 按 规 定 和本 协 议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土 地 的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收 回 乙 方 所 使 用 的土 地 不 支 付 任 何 补 偿 费 用 六 甲 方 义 务1 配 合 乙 方 做 好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手 续 2 使 用 期 限 内 甲 方 不 得 将 该 土 地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3 使 用 期 限 内 除 遇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甲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非法 定 理 由 影 响 协 议 的 执 行 4 做 好 本 协 议 的 履 行 管 理 及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16 七 乙 方 义 务1 会 同 甲 方 向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提 供 设 施 农 业用 地 备 案 所 需 材 料 申 请 办 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手 续 2 严 格 按 照 报 备 的 用 地 协 议 和 建 设 方 案 实 施 设 施 农 业 建设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或变 相 将 设 施 农 用 地 用 于 其 他 非 农 建 设 不 得 超 过 用 地 标 准 不得 改 变 直 接 从 事 或 服 务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设 施 性 质 不 得 将 设 施 用于 其 他 经 营 3 使 用 期 限 内 乙 方 不 得 私 自 将 该 土 地 转 租 给 第 三 方 使用 如 需 转 租 必 须 征 得 甲 方 和 原 土 地 流 转 方 同 意 并 办 理 好相 关 手 续 4 生 产 结 束 后 负 责 按 要 求 进 行 土 地 复 垦 九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不 得 擅 自 解 除 协 议 或 以 任 何 非 法 定 及 约 定 理 由 影响 该 协 议 的 执 行 否 则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甲 方 承担 赔 偿 责 任 2 使 用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生 产 结 束 后 乙 方 未 进 行复 垦 或 未 达 到 耕 作 条 件 的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追 偿 经 济 损 失 3 未 经 有 权 机 关 批 准 乙 方 擅 自 改 变 设 施 农 用 地 用 途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整 改 到 位 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承担 乙 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整 改 到 位 的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协 议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4 未 经 有 权 机 关 批 准 乙 方 擅 自 改 变 设 施 农 用 地 用 途 的 一 经 查 处 乙 方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和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5 如 果 因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导 致 协 议不 能 履 行 或 协 议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双 方 均 可 依 法 解 除 协 议 17 十 乙 方 使 用 该 宗 土 地 涉 及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乙 方应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依 法 与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承 包 户 签 订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合 同 十 一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项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在 履 行协 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双方 均 可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二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协 议 约 定 条 款 在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完 成 备 案 后 方 可 生 效 乙方 须 在 完 成 备 案 后 方 可 按 协 议 使 用 土 地 十 三 本 协 议 一 式 五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县 级 自 然 资 源 主管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各 备 案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附 件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四 至 范 围 图 包 括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附属 设 施 用 地 范 围 甲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年 月 日乙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18 附 件 4江苏省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用 地 单 位 地 址负 责 人 联 系 方 式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位 置 明 确 到 村 小 组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总 面 积 亩 其 中 涉 及 破 坏 耕地 耕 作 层 面 积 亩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使 用 期 限 年 月 至 年 月复 垦 竣 工 时 间 年 月用 地 单 位承 诺 意 见 本 单 位 将 按 规 定 用 途 建 设 和 使 用 设 施 农 用 地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恢复 原 土 地 用 途 履 行 复 垦 义 务 保 证 耕 地 数 量 不 减 少 质 量 有 提高 盖 章 年 月 日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承 诺 意 见 对 用 地 单 位 加 强 跟 踪 管 理 确 保 其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复 垦 任 务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承 诺 督 促 用 地 单 位 履 行 复 垦 义 务 按 国 家 有 关 规定 恢 复 原 土 地 用 途 保 证 耕 地 数 量 不 减 少 质 量 有 提 高 盖 章 年 月 日乡 镇 街 道 园 区 承 诺 意 见 本 镇 街 道 园 区 承 诺 对 用 地 单 位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加 强 跟 踪管 理 确 保 其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复 垦 任 务 保 证 耕 地 数 量 不 减 少 质 量 有 提 高 盖 章 年 月 日 19 附 件 5江苏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要点一 项 目 概 况项 目 概 况 包 括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名 称 位 置 具 体 到 村 设施 农 业 生 产 类 型 土 地 用 途 用 地 期 限 等 二 项 目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必 要 性 与 合 理 性说 明 项 目 选 址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不 可 避 免 性 介 绍 项 目用 地 规 模 合 理 性 以 及 是 否 采 取 工 程 技 术 等 措 施 减 少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充 分 说 明 项 目 选 址 占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必 要 性 与合 理 性 三 项 目 占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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