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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产投入品简明使用准则(2011) 一、菌种的使用 栽培种应进行杂菌及害虫的检验。 二、主辅材料的使用 秸秆等栽培原料在作物收获前1个月不应施高残毒农药。禽畜粪原料的杀菌灭虫及除臭不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处理。栽培基料中不应加入化学农药,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混入。 三、生产用水 培养料配制用水和出菇管理用水可用清洁的自来水、泉水、井水等,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喷水中不应加入化学药剂、肥料或成分不明的物质。 四、栽培基质添加剂的使用 栽培基质中不应加入含有激素类或成分不明的混合型添加剂。不应使用未经有关部门作安全性评价的添加剂和原辅材料代用品。 五、覆土材料的使用 覆土材料应使用未受污染的草炭土、林地腐殖土或农田耕作层以下的壤土,也可自制混合腐熟发酵土。要求干净、卫生,无可见杂菌。覆土材料不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行杀菌灭虫处理。 六、栽培基质处理 1.灭菌 栽培基质需灭菌处理的,采用高压蒸汽灭菌,在锅内蒸汽压力达到0.14MPa后,应持续保持2h以上;采用常压蒸汽灭菌,在料温达到100后,应持续保持8h12h。高压灭菌设备应经检定合格,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 2.发酵 栽培基质需发酵处理时,可在堆料中添加已取得微生物肥料登记证或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推广证、允许在食用菌生产中使用的微生物发酵剂。培养料在堆制发酵过程中堆内温度达到6575,并按不同食用菌培养料堆制发酵要求的时间间隔和次数,进行翻堆,使培养料腐熟一致;双孢蘑菇等培养料按二次发酵工艺要求进行二次发酵。 七、病虫害防控药物的使用 不应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化学农药、重金属制剂、杀鼠剂及对生产操作人员危害大的药物;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应在食用菌子实体上使用农药及生长激素类物质,不应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和非农用抗生素制剂。 在食用菌生产过程中,应控制和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优先选择使用微生物源、植物源农药防治病虫害。必要时有限度地使用低毒低残留或无残留、选择性强的高效药物安全防治,可选用已在我国食用菌生产上登记的农药,在无菇期于菇房环境中限量使用。空间消毒剂宜使用紫外线消毒和75%的酒精消毒,不宜使用甲醛对菌袋进行喷洒或熏蒸消毒。不应随意、频繁、超量及盲目施药。 八、杀虫器具的使用 菇房中可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粘虫板、频振式杀虫灯、黑光灯、毒饵药盆、灭鼠器等器械诱杀害虫(鼠)。通风口和门窗安装防虫(鼠)网预防害虫(鼠)侵入。 九、采收及采后安全控制 1.采收 采收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采菇人员戴口罩和乳胶手套,进入工厂化生产菇房穿专用鞋套,采收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采菇周转容器刷洗干净,并消毒处理。 2.包装及加工 不应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及印有铅字的包装纸等包装鲜菇;不应使用硫磺熏白;不应使用含有亚硫酸盐、甲醛、荧光增白剂等有害物质的水液漂洗鲜菇。 食用菌烘干的设备、热源材料及用具、用品、包装材料,以及盐渍、制罐或调味保鲜等加工漂洗用水、护色保鲜剂、用盐及调酸剂、浸泡用水、加工调味剂、防腐剂及因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添加剂、化学药品等投入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3.贮存运输 高温季节鲜菇采收后要及时放入05的冷库中预冷、整理分级、冷藏保鲜。长途运输时采用冷藏车运输。贮藏保鲜、加工运输设备、用具、用品及包装材料等投入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十、投入品使用档案管理 建立食用菌生产投入品的使用档案,对食用菌产前、产中、产后整个栽培过程所用投入品进行详细登记,提供食用菌生产各环节的溯源记录。 (本技术规程摘编于DB37/T 165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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