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生产投入品质量安全简明技术要求(2011)(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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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产投入品质量安全简明技术要求(2011) 一、菇房(棚)设施 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制品及配套设备、塑料制品、层架材料等,牢固、安全、耐用,无不良异味,便于清洁消毒,符合人居环境卫生要求,不对环境和食用菌产品造成污染。 二、菌种 选用出菇(耳)及转潮快、抗杂抗逆性强、优质、高产,经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登记的食用菌品种,从具相应资质的供种单位引种。栽培用菌种要求食用菌菌丝生活力强,不带病菌、虫(卵)和杂菌,菌龄适宜,无老化、退化现象。 三、主辅材料 利用农作物副产品作为栽培原料,在作物收获前1个月不得施高残毒农药。禽畜粪原料杀菌灭虫及除臭处理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栽培基料中不得加入化学农药,并防止有毒有害不洁物质混入。 四、生产用水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培养料配制用水和出菇管理用水,可用清洁的自来水、泉水、井水等。喷水中不应加入化学药剂、肥料或成分不明的物质。 五、基质添加剂 栽培基质中可选用的添加剂主要有:尿素、硫酸铵、碳酸氢铵、氰胺化钙、过磷酸钙、磷酸二氢钾、硫酸镁、石灰、石膏粉、轻质碳酸钙等,不得添加含有植物激素、生长调节剂或成分不明的混合型添加剂。 六、覆土材料 使用未受污染的泥炭土、草炭土、林地腐殖土或农田耕作层以下的壤土,也可自制混合腐熟发酵土。要求不含病原物,无虫卵、杂菌,重金属含量在正常值范围内。覆土材料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行杀菌灭虫处理。 七、栽培基质的处理 1.灭菌处理 栽培基质需蒸汽灭菌处理的,高压蒸汽灭菌在锅内蒸汽压力达到0.14MPa时,保持2h左右;常压蒸汽灭菌在料温达到100时保持10h左右。灭菌后的基质应达到无菌状态。高压灭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质量标准,并由具相关资质人员操作,定期检修。 2.发酵处理 栽培基质需发酵处理的,培养料在堆制发酵过程中堆内温度达到6575,并按不同食用菌培养料堆制发酵要求的时间间隔和次数,进行翻堆,使培养料腐熟一致;双孢蘑菇等培养料严格按二次发酵工艺要求进行二次发酵。 八、生产器具及塑膜材料 菇房中诱杀害虫的粘虫板(30cm20cm)、电子杀虫灯(15W)、黑光灯(20W)、毒饵药盆、灭鼠器,以及喷水、控温、通风、采光、消毒、采菇、整理筛分等机具,安全、有效,质量合格。菌袋筒膜和菌床薄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九、常用药物与计量器具 在食用菌生产过程中,控制和减少各类药物的使用,必需时须采用低毒低残留或无残留、选择性强的高效药物安全防治,可选用已在我国食用菌生产上登记的农药,在无菇期于菇房环境中限量使用。有限度地使用生物农药。限量使用部分食品防腐保鲜剂。不宜使用甲醛对菌袋进行喷洒或熏蒸消毒。根据病虫危害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科学的施药方式,使用合适的施药器具,配药时使用标准称量器具,如量筒、量杯、天平、小秤等。 十、禁用农药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有异味异色污染及对生产操作人员有危害和重金属制剂、杀鼠剂等化学药物;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生产中规定不得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得在食用菌子实体上使用化学农药、活体微生物制剂、非农用抗生素、医药抗菌剂和生长激素类物质。 十一、采收及采后处理投入品 1.采收用品 采菇人员戴口罩和乳胶手套,进入工厂化生产菇房穿专用鞋套,采收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采菇周转容器刷洗干净,并消毒处理。 2.包装及加工材料 鲜菇包装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不得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及印有铅字的包装纸等包装鲜菇;不得使用硫磺熏白;不得使用含有亚硫酸盐、甲醛、荧光增白剂等有害物质的水液漂洗鲜菇。干菇采用脱水机烘干,烘干的设备、热源材料及用具、用品、包装材料,以及盐渍、制罐或调味保鲜等加工漂洗用水、护色保鲜剂、用盐及调酸剂、浸泡用水、加工调味剂、防腐剂及因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添加剂、化学药品等投入品,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3.运输贮存 高温季节鲜菇采用冷链运输,冷藏保鲜设备、用具、用品及包装材料等投入品,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本技术规程摘编于DB37/T 153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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