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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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时间2020-04-29 103000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力脱贫攻坚,促进三农发展,我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结合我省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 二、主要内容 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重点突出以下5方面内容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明确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对占用和补划做出严格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三)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养殖设施类设施农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总面积为100亩以上的,不超过25,数量不超过50亩;在100亩以内的,不超过10亩。采取“比例上限”模式,既满足了占地面积较小、受基本农田限制的农村散养户的需求,又能保障大型种植养殖产业的用地需求。 (四)引导规模化经营和节约集约用地。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比例可以达到30。对种植设施多层的以及共同一个看护房的,面积适当扩大到60和80平方米。 (五)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并报乡镇备案即可。 2020年4月27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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